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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
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资金扶持,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场所建设、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进行奖励
01月10日至02月28日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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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深府〔2015)2号)、《深圳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深发改{2016}1122号),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2015}1311号)和区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财政资金使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资金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用于扶持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资金由区财政安排,纳入区发改局年度预算,并由区发改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金申请人与扶持范围

第三条 资金申请人: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其中,自建自用、不对外开放运营的新能源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不纳入资金申请人范围(不含公交充电设施);

(二)提供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物业产权人或实际所有人(不含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提供安全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 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二)提供公共快速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的(不含公交快速充电设施使用场地及公交自用场地);

(三)提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充电设施扶持项目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扶持标准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所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须符合深圳市公共充电实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标准;

(三)在宝安区辖区内投资建设充电设施,确保充电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或在宝安区辖区内提供场所,引入的投资主体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已竣工,完成验收并可通电正常使用;

(四)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有资质的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机构。

第六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2015-2016年的充电设施扶持标准:

1.对按照《宝安区2015年社会公共快速充电桩建设工作方案》及《宝安区2016年社会公共快速充电桩建设工作方案》建成的社会公共快速充电桩(原则上30kw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给予20000元/桩的奖励;

2.对按照《关于加快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慢速充电桩配建工作的通知》建成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慢速充电桩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给予4300元/桩的奖励。

(二)2017年以后的充电设施扶持标准:

1.对建设快速充电桩(原则上30kw以上,包含公交快速充电桩)和非经营性停车场慢速充电桩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企业,分别给予10000元/桩、4300元/桩的奖励。

2.对提供场地引进快速充电桩建设的个人、住宅小区、酒店、商业网点及园区企业等物业权属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给予10000元/桩的奖励。

(三)对提供新能源充电设施安全检测的单位,给予快速充电桩2000元/桩的奖励,给予慢速充电桩1000元/桩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符合申请扶持资金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充电设施投资扶持

1.深圳市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投资扶持申请表(附件1);

2.深圳市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企业的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项目现场照片;

5.新能源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项目安全承诺书(附件3 );

7.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8.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二)申请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

1.宝安区提供充电设施建设场所资金扶持申请表(附件2);

2.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物业产权人或实际所有人,需提供物业产权证明文件;申请人为租用农村集体用地的,需提供租用土地合同及社区股份公司同意该主体申领扶持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以上材料均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与充电设施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

4.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及项目现场照片;

5.新能源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企业、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7.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三)申请提供充电设施安全检查资金扶持

1.深圳市宝安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扶持申请表(附件3 );

2.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资质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的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充电设施安全检查报告、证明文件及检查现场照片;

5.新能源充电设备安全检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

7.主管部门需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八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扶持资金的申请由区发改局通过每年发布通知进行集中受理,申请人申请后,经区发改局按照规定审批通过的,发放扶持资金。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区发改局发布受理通知;

(二)区发改局驻区联办中心窗口受理资金申请工作;

(三)区发改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扶持金额初审意见;

(四)初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局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区发改局审定扶持名单,对拟扶持的企业按规定在区发改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发改局重新审核;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改局报区政府审定;

(七)区政府批准后,区发改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八)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做好资金支付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要对扶持资金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按规定开展项目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并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发改局应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持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资金标准将每年根据充电设施的市场造价、技术水平等条件的变化,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本区建设的充电设施,本办法发布之前建成的充电设施,应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中所列文件内容建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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