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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科普项目资助
为规范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科普宣传、科普交流、科普教育项目进行资助,最高100万元。
3月12日-4月6日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其它资助
1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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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科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强区的决定》(深宝发[2005]9号)、《深圳市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深科协[2005]41号)和《关于印发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经费是指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我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及配套资助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普宣传

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科普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的科技宣传;科普活动(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等)的资助;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科普交流

用于科普工作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开展与国内外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科普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的资助。

(三)科普教育

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等科普设施建设的配套资助;用于青少年科学素质培养、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的资助。

由区科协组织举办的全区性公益类科普活动经费在区科普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科普经费资助的对象:

(一)区属基层科协、科技社团;

(二)区内各级科普教育基地、各类科普教育示范学校(社区);

(三)区内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区科协是科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是科普经费使用的监管部门。

第七条 区科协的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科普经费预算,编制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二)组织科普项目的申报;

(三)受理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四)审定科普项目、经费安排,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五)会同区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安排年度科普经费预算,审核科普经费年度使用计划;

(二)参与重大科普经费使用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三)办理科普经费拨付;

(四)会同区科协监督检查科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第九条 被资助单位的责任是:

(一)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二)落实约定的配套资金;

(三)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条件与标准

第十条 科普项目资助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有项目实施方案;

(四)申请单位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一条 科普项目资助标准:

(一)科普宣传、科普交流、科普教育项目资助金额一般每项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资助金额每项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科普网站、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等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使用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科普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区科普工作与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科普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从www.bast.gov.cn下载、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普经费使用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主管单位盖章;

(二)提交项目说明概况及经费预算的书面报告。科普设施建设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配套资金承诺书、实施方案,科普活动需提供活动方案。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资助经费初审程序为:

(一)区科协工作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区科协工作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调研考察,重大项目须组织专家评审,并结合考察或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评价及经费的资助方案,提交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科普项目经费审定程序为:

(一)区科协根据科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分别召开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或区科协主席会议(20万元上)审定;

(二)经费需在年度预留准备金中列支的,按照《关于印发宝安区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府办[2008]70号)有关审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普项目经费拨付:

区科协工作部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用款单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获得科普项目经费资助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要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受资助的科普项目实施完成一个月内,需向经费管理部门呈报科普活动总结或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因自然灾害、政策因素等不可抗力原因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协与区财政部门批准,将剩余资金退回财政部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部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造成区科普经费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的行为,区科协、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收回科普经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宝安区科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宝科协〔200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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