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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区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公益慈善等方面的作用,对在盐田区登记注册(含备案)或非盐田区注册但注册地址在我区的社会组织进行资助和奖励,最高25万元。
12月1日至12月15日 盐田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其它资助
25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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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区社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公益慈善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深圳市盐田区关于印发<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201510 号)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1.盐田区登记注册(含备案)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下同);

2.非盐田区注册但注册地址在我区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并规范运作。

2.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日常财务管理。

3.在盐田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4.具备提供社会服务所必须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资质,并能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工作。

5.无违法违规行为,按时按要求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报告工作,社会信誉良好。

6.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

二、资助和奖励的范围

(一)资助重点、标准和范围

1.资助重点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办〔2017〕23号)和《深圳市盐田区关于印发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盐府办〔2015〕10号),2018年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资助一批在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开展心理健康、矫治安帮、法律援助和纠纷调处等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同时,兼顾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工商经济类行业性社会组织以及其他需要扶持的社会组织。

2.资助标准

1)对属于本指南资助重点的社会组织,对其申报项目经费给予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我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的社会组织,资助金额可放宽至每家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鼓励社会组织申报国家、省、市政府性专项资金资助或社会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资助款的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为无偿资助,社会组织需通过具体项目申请,接受资助的社会组织须将资金使用于项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项目开展支付的场地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

2)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3)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二)奖励重点、标准和范围

1.对在我区登记的社会组织,首次被评定为4A级的,奖励3万元;首次被评定为5A级的,奖励5万元;

2.对在专业性评优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表彰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得荣誉或表彰的时间范围: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三、申报流程和要求

申报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并自觉配合实地核查、初审、专家评审答辩等评审程序,完善申报项目内容。

(一)提交申报资料

1.申请补助经费需提交资料

1)盐田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补助经费专用>(收加盖公章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4)社会组织人员花名册(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5)办公场所有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确实无法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可提供房屋所有者出的将固定场所提供给社会组织使用的证明(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6)提供2017年一个月份的财务账本(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7)批复成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已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需提供,未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无需提供;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2.申请奖励经费需提交资料

1)盐田区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奖励经费专用>(收加盖公章原件)。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4)社会组织人员花名册(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5)办公场所有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如确实无法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可提供房屋所有者出的将固定场所提供给社会组织使用的证明(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6)获得荣誉和评估等级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

社会组织成功提交申请专项资金材料后,区社工委将对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办公场地、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核查是否与申报资料情况相符。

(三)初审

通过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区社工委将有关申报项目资料分别提交区民政局、区文体局等部门进行初审,区民政局、区文体局等部门就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出意见。

(四)专家评审答辩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区社工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补助经费类项目进行评审,相关的社会组织应按要求参加专家评审会,并做好申报项目汇报和答辩工作。

(五)完善申报材料

专家评审答辩后,相关的社会组织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对候选的申报项目进行修改完善。

(六)公示

对拟资助、奖励项目和金额通过区政府网站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对拟资助、奖励项目和金额有异议的,区社工委将认真进行核实,相关社会组织要配合区社工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七)签订资助协议和拨款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奖励项目和金额,区社工委将与相关的社会组织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助资金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请奖励经费除外)。

(二)社会组织申报项目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盐田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资助。

(三)申报社会组织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及完整,否则将取消申报项目评审资格。

(四)项目实施的时间、措施及所需经费要逐项列明、清晰表述,切忌长篇累牍、空话套话。

(五)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为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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