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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标准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设置包括“标准奖”在内的7大奖项,是标准相关奖励资助类型里的高级奖励。
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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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市人才、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分管负责人以及若干名专家。

  市奖励委专家成员人选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审议市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 市奖励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市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安排、开展全过程监督管理、公示拟奖励名单、异议处理和市奖励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青年科技奖;

  (六)专利奖;

  (七)标准奖。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与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大战略需要以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深圳市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技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用于奖励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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