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英才荟”金融人才载体引进办理细则
一、政策依据
《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第4条。
二、政策内容
新引进并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达到标准〔见《“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第三点第(一)条、第四点第(二)条〕的金融机构,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级别人员认定为“福田英才”;对其筹备团队按所获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金额的25%给予最高80万元的引才奖励,由团队负责人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三、申报对象和条件
2016年4月1日后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落户奖励)的金融机构的筹备团队。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打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申请单位证照,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三)金融许可证、对口管理部门的备案文件或市金融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交复印件、盖章,国家政策未规定需核发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四)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及项目公告有关文件(在福田政府在线通知公告栏打印、盖章);
(五)已获得的福田区落户奖励的银行流水进账单(交复印件、盖章);
(六)团队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打印、盖章,如分配到个人的,需提供人员名单、职务、拟分配金额,团队个人签名确认);
(七)拟奖励团队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团队个人签字确认);
(八)拟申请认定福田英才人员的金融监管部门核准任职批文或上级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九)企业简介(打印、盖章);
(十)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请。需由企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二)主办单位责任科室受理、初审。
(三)署审议小组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呈报分管区领导签批。
(四)公示。责任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责任部门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拨款的相关资料。
(六)拨款。根据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统一拨付资金。
六、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以发布的申报通知或办理单位的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90天。
七、责任部门
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
电话:82918333-0736
八、其他说明
(一)本细则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
负责解释。
(二)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调研和向第三方材料提供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请方提供材料不规范或不足以证明有关事实,可要求申请方补充,申请单位应予以配合,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以上标准中涉及《“福田英才”认定标准》、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根据有关标准及政策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更新,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