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福田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发〔2016〕1号)及《“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奖励范围
第二条“福田英才荟”十六项措施中,第五条关于 “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条款中的“新引进”是指,2015年1月1日以后落户福田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以及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中涉及《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支持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是指获得“科技计划配套支持”、“科学技术奖配套支持”、“互联网产业与电子商务重点项目配套支持”和“市十大科技产业重大专项配套奖励”(2017年新增)、“创新载体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研发机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配套奖励”(2017年更名为“人才团队奖励”)等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团队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
第四条《“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中涉及“激励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引进”的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负责人。
第三章 “福田英才”具备条件
第五条 “福田英才”具备条件如下(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即可):
1、作为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
2、作为福田区B类成长型人才的辖区创客个人、创客团队项目的负责人。
3、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辖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技术(团队)负责人。
“福田英才”确定
第六条 符合第三章、第五条的三类人选均列入“福田英才”名单。
第七条 纳入“福田英才”名单的人选由区“福田英才”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受理,经审核无误后由区人力资源局出具“福田英才证书”。
第八条 区科创局按照《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16〕1号)的相关规定,对福田英才按年度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拨款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报区“福田英才”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区科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经核准,按年度进行资金拨付。
第五章 其他说明
第十条 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认定奖励范围”,是依据《“福田英才”认定标准(2016年)》第三项,关于“认定标准中提及的福田区A类成长型人才”中的第八条内容,即“经区人才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需要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十一条 辖区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福田区科技创新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