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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
构建辖区质量发展新优势。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300万元奖励;获得市长质量奖的,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它资助
5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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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4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对宝安区2017年获得中国、省、市质量奖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1010日至1024

二、申报条件

申请宝安区2017年中国、省、市质量奖配套奖励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二)2017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含大奖、提名奖、鼓励奖)。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2017年度信用报告(可登录深圳信用网、信用广东网查询并打印);

(四)企业开户银行账户资料;

(五)企业社保账号;

(六)经办人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一)、(二)项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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