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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9~2020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指南的通知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移动互联网、大 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
2020 省科技厅 其它资助
1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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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2019~2020 年度粤港澳科技合作专题 申报指南 

专题一:粤港联合创新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4)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香港合作伙伴,在移动互联网、大 数据技术、高端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大气及水污染治理)、生物技术(脑科学)、食品安全九 个新兴技术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合作。鼓 励香港合作伙伴同时向港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 并优先支持粤港合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为 2 年。

(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 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香港参与单位。

 3. 香港合作伙伴向港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 时,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香港合作伙伴须按港方管理部门 要 求 进 行 申 报 , 具 体 信 息 可 登 录 香 港 创 

新 科 技 署 官 网 (https://www.itf.gov.hk/l-tc/TCFS.asp)查询。 

4.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 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 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如有内地企业参与合作,则内地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 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 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 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 

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7.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粤港联合 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8.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三) 考核指标。

 1.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 或社会民生问题;与香港合作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 于 1 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 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 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 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 1 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 

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 少于 1 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优先支持粤港合 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此类项目粤方每项资助 100 万元;适 当支持仅通过粤方评审的优秀项目,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二:粤澳联合创新资助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5) (一) 支持内容。 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联合澳门合作伙伴,在电子信息、生物 医药(中医药)、节能环保、智慧城市、海洋科学等涉及两地民 生发展和前沿科技的领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 合作。鼓励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 助,并优先支持粤澳合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周期 为 2 年。(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 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澳门参与单位,且要求牵头 及参与单位中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或澳门的企业。 3. 澳门合作伙伴向澳方管理部门申请同一项目的经费资助 时,双方项目申报书中关于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实施周期等关键信息必须一致。澳门合作伙伴须按澳方管理部门 要求进行申报,具体信息可登录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官网 ( http://www.fdct.gov.mo/zh_tw/union_funding_detail/article/jw63vc qr.html)查询。 4.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 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签订合作协议。项目组成员须 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成员。 5. 如有内地企业参与合作,则内地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 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 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6.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 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 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7. 项目负责人应无在研的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粤港联合 资助计划)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 8.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三) 考核指标。

 1. 基础研究类和社会公益类合作项目:应解决我省公共技术 或社会民生问题;与澳门合作方共同发表国际科研合作论文不少 于 1 篇;培养研究生不少于 1 名;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或国 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加强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 - 4 -

社会效应或经济效益。 

2. 应用开发及产业发展类合作项目:攻克关键技术,形成具 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产品不少于 1 项;申请或授权国内发明 专利或国际 PCT 专利不少于 1 件;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 少于 1 名;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优先支持粤澳合 作双方均通过评审的项目,此类项目粤方每项资助 100 万元;适 当支持仅通过粤方评审的优秀项目,每项资助 50 万元。 专题三: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6) (一) 支持内容。 支持港澳机构以拥有知识产权、目标市场明确、产业化前景 良好的技术成果为基础,与广东省创新主体合作,开展以产业化 为目标的研究开发,向市场提供新产品或新服务。重点支持人工 智能、生物医药、智慧城市、新一代信息通讯、新一代半导体、 先进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海洋科技等领域的项目。项目实 施周期为 2 年。 (二) 申报条件。 1. 本专题牵头申报单位应在“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科技 合作委员会协商确定的港澳高校名单”中(名单见附件 3),或者 是特区政府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非牟利研发机构。 - 5 -

2. 本专题申报必须包括至少 1 家广东企业作为参与单位。鼓 励牵头申报单位联合其他国家的创新主体共同申报。 3. 牵头申报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渠道和能力,与各方合作 伙伴保持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并与合作各方签订合作协议,明 确各方研发任务和分工。项目组成员须包括合作各方 1 名及以上 成员。4. 内地参与合作的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的自筹经费。多家内地企业参与合作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 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5 项目负责人应为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具有相关专业 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 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6.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条款。 7. 合作协议中必须包含在广东省内进行产业化的条款。 8. 同一项目已申报本指南专题一、专题二或“2019~2020 年 度国际科技合作专题”的,不重复进行支持。 9.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 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 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 行)》及本指南要求完成申报及相关后续程序。 

(三) 考核指标。 1. 形成新产品或新服务、新工艺等不少于 1 项,并提供生产 - 6 -

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 对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进行应用推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 少于 2 项。 2. 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不少于 1 名。 3.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明显。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每项资助 100 万 元。专题四: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专题编号:20190517) (一) 支持内容。 支持面向粤港澳三地青年举办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建立 稳定的创新创业交流机制,完善创新创业生态,为粤港澳青年创 新创业提供更多机遇和更好条件。重点围绕我省科技创新政策与 管理、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两类主题。项目实施周期为 1 年。 (二) 申报条件。 1. 牵头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并具备良好基础和合作渠道,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 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 2. 牵头申报单位应与香港或澳门机构已签署合作协议,建立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曾在过去 2 年内(以本指南发布日期为 准)成功组织过不少于 4 次相关主题的跨境培训交流项目,参与 

总人数不少于 120 人次。 

3. 申报单位需具备标准化培训服务体系和专业培训资源渠 道,目的和意义明确,内容和计划合理。

 4. 优先支持承担过省级(含)以上政府部门立项培训项目的 单位牵头申报。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 培训交流项目”的格式填 写,其中“XXX”指具体的培训交流内容。 

(三) 考核指标。

 1. 与香港或澳门机构联合组织创新创业培训交流项目不少于 1 次。

2. 培训交流的师资应选择具有良好政治素质,与项目目的和 内容相符,在领域或行业内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含外籍 专家)进行专题授课。

 3. 总参与人数不少于 30 人,且港澳学员占比不少于 30%;除 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人员外,其他单位参加的人员占比不少 于 80%,且每单位最多选派 2 名参加人员(多于 2 名按 2 名计)。

 4. 完成项目总结及政策建议报告 1 篇。 

5. 专款专用,设置专账进行管理。 

(四) 资助方式。

 经专家评估评审,择优予以事前立项资助。根据项目规模和 周期,资助分为 15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三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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