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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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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3月31日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

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初始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和监管执行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依法登记注册,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下同)贷款总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最新版《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当期贷款总额合计以该企业项目首次进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为计算时点。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精准补偿、突出重点、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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