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宝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是指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
(2)企业首次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对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企业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不进行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