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
施意见》运营机构遴选办法
为落实《深圳市坪山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规范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遴 选及绩效评价工作,引导运营机构健康发展,提升运营机构的服 务能力和绩效水平,提高社会贡献率,加快推进坪山科技孵化育 成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定义
(一)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 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以初创期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 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 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
(二)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以科技型创业项目为主要 服务对象,以团队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 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 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 式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包括创客 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苗圃等新型创 新载体。
二、遴选条件
运营机构的遴选条件主要包括:
(一) 科研院所: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大学、国内“双一 流”大学和学科、中国科学院直属各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 室、工程中心。
排名依据:1.《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 S. News & World Report); 2. QS 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 1 i Symonds ) ; 3.泰 晤士高等教育(Times Higher Education ) ; 4.世界大学学术排 名(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
(二) 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深圳市和坪山区认定的新型 研发机构。
(三) 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深圳工业 百强、上市公司或细分行业排名前5的科技领军企业。
排名依据:《财富》(Fortune Magazine );胡润百富榜。
(四) 投资机构:三年内获得清科或投中综合性排名前50 名或专业(行业)排名前10名。
(五) 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 间)运营机构、国内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至少有3 个不同区域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深圳市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国外知名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商(至少在国外成功运营1个孵 化器)。
(六) 深圳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
(七) 坪山区属国企或区政府认定的其它运营机构。
三、认定程序
运营机构遴选工作釆取定向遴选评审制方式进行,由区科技 创新服务署(以下简称“区科创署”)受理。运营机构的遴选工 作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一) 制定遴选公告草案
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根据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布局及发展需 求,提出拟建设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计划及遴选资格条件,制定 遴选公告草案,并经区科创署署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 发布遴选公告
区科创署在坪山区政府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发布遴选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1. 拟建设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类型、数量及建设的有关要求。
2. 遴选的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机构或团队标准、资 质、基础条件以及资金自筹等情况。
3. 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 )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申请表。
(2)运营机构过往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市 级行政单位认定、奖励以及政策扶持等证明材料。
( 3)按照机构或企业申报的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 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 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按照团队申报的应提供:团队带头人和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 件或护照复印件、团队成员达成的书面合作(聘用)协议。
(4) 机构或团队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核 心团队成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验原件)。
(5) 申报主体需提供自有资金相关证明。
(6) 申报主体应主动提供用于专家评审的相关资质及证明
材料。
(7) 拟建设运营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制和服务模式 介绍,以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包括拟合作的中介服务等机构) 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提供的服务内容。
(8) 发布遴选公告时,区科创署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不得参加遴选有关情况
(1)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 结论的。
(2) 受行政处罚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 形式审查
1. 项目的申请机构或团队向区科创署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区 科创署收集汇总申报项目材料。
2. 区科创署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区科创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 目可行性进行评审,并根据项目情况出具评审报告和项目得分; 同一申报主体符合多个遴选条件,每增加一个遴选条件加10分。
4. 对于通过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查的,区科创署根据 拟建设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数量及评审综合得分排名高低顺序,起 草遴选结果和资助方案草案,提交署长办公会审议。
(四)遴选结果公示
区科创署在坪山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7 个工作曰)无异议的运营机构或团队,由区科创署根据资助方案 签署资助和运营管理协议,并根据区有关财政制度拨付专项资助 经费。
四、异议处理
(一) 区科创署成立“孵化器运营机构遴选异议处理小组” (以下简称“处理小组”),负责对异议进行处理及审定异议处理
结果。处理小组由区科创署分管孵化器建设的领导担任组长,成 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 部,负责异议的收集、上报、结果反馈以及对异议提出处理办法 报异议处理小组审定。
(二) 申请人对区科创署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 内,实名向区科创署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异议材 料应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个人提出异议的,异 议材料应注明详细联系方式,包括住址、单位及手机号码。单位 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单 位异议处理人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工作人员 负责。
(三) 处理小组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30曰内 反馈给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五、 运营及资金管理
(一) 经认定的运营机构须自觉接受区科创署及上级各级主 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二) 通过认定的运营机构,可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 受优惠政策。
(三)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釆取其它欺诈手段 骗取认定运营机构资格的,区科创署取消其运营机构资格,并按 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 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四) 本资金管理及拨付依据《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 附则
本办法由区科创署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